问:交警支队-市车管所-电瓶车(俗称:电瓶车、电动车)挂牌相关问题汇总
温馨提示:以上电瓶车服务点,除法定节假日以及备注特殊标注外,统一按照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的时间开展工作
答:根据文件要求,我省电动车登记挂牌工作,对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瓶车,按照新标准查验脚踏功能、外观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车辆来历证明等信息,合乎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瓶车号牌。
答:对于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2020年9月15日前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目前临时号牌已停止发放,未悬挂号牌的电瓶车不得上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将处20元罚款。
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规定要求,所以,山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提交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建议》(鲁公发【2019】423号)。该实施意见规定:对违标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根据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瓶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函【2022】88号)要求,“2022年12月31日,电瓶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但是,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对于不会再使用的,请您尽快办理注销。
答:集中登记挂牌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结束。
答:新国标电瓶车(2019年4月15日之后生产的)若没有《合格证》或发票,可前往购买车辆的商家,补办《合格证》或发票。
答:1.申请:需要补换领号牌的电瓶车所有人自己(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办人(代办人需要另外出具《委托书》、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电瓶车登记服务点提出申请,填写《电瓶车补领、换领号牌情况说明》,明确号牌领取方式,选择邮寄的要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
2.领取:选择自取的,自申请之日起15日后,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电瓶车补领号牌领取书》(代理人代领的,需要另外出具《委托书》、携带双方身份证),到服务点所在辖区大队车管所领取号牌。
注:为防止恶意补牌,按照《山东省电瓶车登记规定(试行)》的要求,第二次及以上补牌的,必须由车主本人到设立在交警中队或者车管所的服务点申请,领取方式一定要选择邮寄。
车辆交易双方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交易税发票到就近电瓶车登记服务点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因特殊原因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需要另外出具《委托书》,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服务点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及核验车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收回原号牌,确认转移,按照申请顺序生成新号牌,生成电子行驶证。
答:对于整车编码弧形打刻的,可以拍摄两张或多张照片,能保证完整识别即可,或采用拓印的方式获取完整的整车编码。
问:两辆电瓶车整车编码一致,登记时系统提示“该整车编码已存在”怎么办?
答:整车编码显示已存在,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核查上报,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电瓶车挂牌。
问:对已经审核通过并发放号牌的,在业务抽查时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怎么样处理?
答:抽查发现不合格情形能够最终靠补传照片整改的,监督管理岗负责联系车主重新补传照片,审核通过;
属于违规为电动摩托车、盗抢二轮车、非法改装二轮车、提供虚假的资料发放号牌的,应及时通知车主交回或上门追缴号牌,撤销登记信息,并倒查办理过程,落实责任追究。
问:部分车型号牌安装的地方有不可拆卸的尾灯或异型螺丝,很难拆除,难以做到现场安装,怎么办?
答:国家层面不鼓励发展共享电瓶车,三部委《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瓶车”。
答:已经悬挂外省号牌的,如果长期在我省使用,应当申请我省电瓶车号牌。
答:系统调整字符限制范围为:7至17位,超过17位的录入编码后17位,不足7位的在编码前边加“*”号代替。
答:车辆错申请为临时号牌,需要带临时号牌、车辆手续、身份证明及车辆到现场进行办理,上交临时号牌后,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核查后按规定上报,经查询无误后,是可以办理为正式号牌的。
答:携带号牌和身份证明到挂牌服务点办理注销业务即可,注销后该车辆不得再办理挂牌业务。
答:可以,携带车辆、合格证、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与车主一致)、身份证明到挂牌点办理新车挂牌即可。
答:电子发票是可以办理的,一是需要发票抬头与车辆挂牌人一致,二是需要彩色打印出来,由现场挂牌人员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答:电瓶车登记没有纸质行驶证,使用电子行驶证,车主能登录爱山东APP-我的证照-证照申领模块,搜索电瓶车查找。
答:不可以!应当按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摩托车号牌,凭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上路行驶。
答:电瓶车品牌多种多样,整车编码位置也不同。大部分电瓶车的整车编码可以在以下地方查找:(1)车头下面的大架子上,看不到就找找有没有小盒子一样的东西(撬开后就能看到);
问:国标电瓶车,无法通过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的,如何办理?
经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a.cn)等方式能查询到认证信息,能够正常的使用旧国标录入功能模块手工录入。
答:已经登记挂牌的车辆,可以生成电子行驶证,暂不影响上路行驶。目前已可以办理车牌补办业务,请尽快办理补办手续。
2.号牌号码已办理后,无法更换(例如:号牌中带数字“4”及指定号牌的),建议您及时将号牌悬挂在车辆后方,避免因未悬挂号牌而被处罚。
答:香港、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答:如果车辆为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非新国标电瓶车(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或合格证明确表明为电动摩托车的,需要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摩托车号牌,并考取摩托车驾驶证。
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车辆,需查看合格证,合格证登记为电动摩托车的需到车管所办理摩托车号牌,并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合格证丢失或登记为电瓶车的超标车辆可转单到市车管所进一步核实。
答:可以代办,需要签署委托书,携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由代办人到现场办理即可。
答:诉求人可以携带号牌及身份证明到挂牌服务点去办理注销业务即可,注销后车辆不得再办理挂牌业务。诉求人如新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瓶车,可带着车辆、合格证、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与车主一致)、身份证明到挂牌点办理挂牌即可。
1、灭失的;2、因质量上的问题退车的;3、报废、以旧换新或不会再使用的;4、迁出本省的。
提示:1、车辆卖给他人的,应当按照流程,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俗称的过户。
2、注销登记后,车辆不能再一次申请注册登记(俗称的新车挂牌)。特别提示:购买到此类车辆的,可以向销售企业或有关人员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提示:1、号牌遗失、灭失的,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的情况说明。2、车辆号牌被偷,需要到辖区车管所或
中队服务点办理补牌,而不是申请注销登记。最后,提示大家,车辆以旧换新时,一定要将车牌拆除,携带号牌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您:车辆被盗抢,不能办理注销,需要您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后,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受案证明、到辖区车管所办理盗抢备案。
答:依据(电动)山东省电瓶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八条申请电瓶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来历证明是指:电瓶车销售发票、交易发票,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答:对赠予、中奖、继承等情形的电瓶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应提交购车发票及赠予、中奖、继承的相关文书,相关文书凭证中需注明整车编码及车辆所有人。无单一发票的,提交电瓶车购车总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等来历证明,有销货清单的可核对销货清单。
答:车辆所有人申请登记挂牌时,必须要提交身份证明原件。所有人身份证明主要是指:所有人为个人的是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是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条件的,能够正常的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电瓶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外省居民确定在本地居住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要出示居住证。
答:电瓶车号牌是全省通用的,可以在济南正常使用,不需要再次办理挂牌。
答:车辆属于电动摩托车,需要您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摩托车挂牌,并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后,才可以上路行驶。
答:2019年山东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通过的山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建议》(鲁公发〔2019〕423号),提出:集中登记挂牌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结束。2020年6月1日起不再受理临时号牌和旧国标车辆的登记业务。后来因为疫情防控的真实的情况,省公安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集中登记挂牌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了临时号牌和旧国标车辆的登记业务。因此,自2020年9月1起,咱们不可以再给旧国标等达不到新国标车辆办理登记服务,请谅解。
答:为推进《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标准的实施,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提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瓶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2019年4月4日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瓶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号牌。为此山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提交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建议》(鲁公发【2019】423号)。该实施意见规定:对违标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根据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瓶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函【2022】88号)要求,“2022年12月31日,电瓶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但是,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对于不会再使用的,请您尽快办理注销。